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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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