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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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