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