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关于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适用于数据、技术和服务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关于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适用于数据、技术和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