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