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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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