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