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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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