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