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申请人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听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申请人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