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