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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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