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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