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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