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