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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