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