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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