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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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