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