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