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合格评估(鉴定)

第九条

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