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合格评估(鉴定)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