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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