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