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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