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