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