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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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