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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