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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