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