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