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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