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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