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