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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