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章 学校内部评估第十七条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