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五章 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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