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章 选优评估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级。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