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选优评估

第十四条

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级。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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