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办学水平评估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