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

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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