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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