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治理机制、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和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