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