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穿透监管: (一)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二)要求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及时报告股权有关信息; (三)定期评估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影响; (四)要求信托公司通过年报或半年报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五)与信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对股东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七)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八)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九)对信托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信托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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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