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了解信托公司股东(含拟入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 (一)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 (二)要求股东说明入股资金来源,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五)询问股东及相关人员; (六)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 (七)其他监管措施。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信托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