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