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的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信托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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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