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的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信托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