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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