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董事会成员应当对信托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信托公司董事长是处理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董事会成员应当对信托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信托公司董事长是处理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