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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