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实向信托公司提供与股东评估工作相关的材料,配合信托公司开展主要股东的定期评估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