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不得与信托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占信托公司、其他股东、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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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