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信托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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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