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提名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信托公司存在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的,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由该类股东提名产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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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