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二十八条

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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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