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第二十八条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